为加强和改进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给广大师生提供一个快捷高效、健康安全的网上学习、工作、生活的空间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院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在校园网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3.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5.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非法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8.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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