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给广大师生提供一个快捷高效、健康安全的网上学习、工作、生活的空间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院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网络安全管理的情形出现。
2.对在学院网站发布信息的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3.对在BBS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犯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4.一旦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10)按照有关规定,删除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5.在信息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6.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7.对信息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8.发现有违犯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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