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根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网络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
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业务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同时也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业务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制定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各单位新开发的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予上线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须保持学校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九条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可暂时通过代码转换接入使用,待系统升级时更正。
第四章 信息系统立项、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中心数据库、校园数据中心机房、邮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一卡通系统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
第十一条中心数据库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中心数据库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由各单位自行提出功能需求,申请经费预算,但必须通过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技术审核,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完成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五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校园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和各通讯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等。
第十五条校园信息基础设施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由各通讯运营商独立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为避免重复建设、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
第六章二级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二级域名的分配与管理。校内各单位原则上只能使用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二级域名(*.whtcc.edu.cn)。
第十八条 二级域名管理实行备案制和年审制,各单位须将域名用途、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备案。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所有二级域名进行清查,有权对无责任人、一年内无更新内容的域名关停。
第七章 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工作考核范围,各单位应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写明信息化工作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将每年组织对信息化工作进行评优考核,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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